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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2)
本文论述了我国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项目管理是判断PPP法律内涵的前提性依据,用以区别“合作国家”和“合作治理”等广义政治关系.PFI和特许经营等合作模式来源于商业交易惯例和传统作法,引入国的认同和模式要素组合应当尊重历史演化过程和经济互惠结构.PPP合作模式的适用范围受到行政机关部门职责及其分工的影响,行政部门的作用应当反映合作模式与行政规制方式的内在联系,以减少因权限争议提升规制成本.项目合作的法律形式是合同.多方面因素决定着合同属性的制度选择.本文主张实行以民事合同为主的制度,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可以分离,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和法定监管机关的法律地位也可以分离. 相似文献